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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建设

长春大学2023—2024学年研究生会改革情况

创建时间:2023-12-29

       为落实共青团中央、教育部、全国学联联合下发的《关于推动高校学生会(研究生会)深化改革的若干意见》,并结合《关于巩固高校学生会(研究生会)改革成果的若干措施》文件要求,接受广大师生监督,现将我校2023—2024学年研究生会改革情况公开如下。


一、改革自评表


(一)校研究生会改革自评表



(二)二级研究生会(含二级院系、书院、分校区等学生会)改革自评表


二、《长春大学研究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长春大学研究生会(以下简称研究生会)是党领导下的主要学生组织,是学校联系广大同学的桥梁和纽带。为指导和规范研究生会章程制定,推动研究生会制度化规范化建设,依据《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章程》《学联学生会组织改革方案》《关于推动高校学生会(研究生会)深化改革的若干意见》等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章程。研究生会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加强对同学的政治引领为根本,以全心全意服务同学为宗旨。

       第二条 研究生会作为团体会员参加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和吉林省学生联合会。

       第三条 研究生会的一切权力属于全体会员。会员行使民主权利的机构是全校研究生代表大会。

       第四条 研究生会的主要任务是:

       (一)在学校党委领导、团委和地方学联组织指导下,依照法律、学校规章制度和本组织章程,及时向同学传达党的声音和主张,引导广大同学自觉把个人理想融入到党和人民的共同奋斗之中;

       (二)面向全体同学,坚持从同学中来、到同学中去,听取、收集同学在思想成长、学业发展、身心健康、社会融入、权益维护等方面的普遍需求和现实困难,及时反馈学校,帮助有效解决。

第二章 会员的权利与义务

       第五条 凡长春大学在学的中国研究生均为研究生会会员。

       第六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在研究生会内享有平等的选举权与被选举权。

       (二)有权通过正当途径和方式对研究生会各级组织和工作人员及其工作进行监督、批评和提出建议。

       (三)享有参加研究生会的各种活动的权利。

       (四)会员受到不公平对待时,有权请求研究生会帮助和保护;会员在学习、生活等方面遇到困难时,有权请求研究生会帮助解决,研究生会各级组织须认真对待。

       第七条 会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法规,遵守校纪和校规,遵守研究生会章程,执行研究生会决议;

       (二)在行使权利时,不得损害国家、社会及他人的利益,不得妨碍他人行使权利;

       (三)支持研究生会工作,积极参加研究生会各种活动。

       第八条 各级研究生会工作人员除履行会员义务外,必须作风正派,努力学习,热心为同学服务。

第三章 机构设置及运行

       第九条 校级研究生会主席团候选人应当从校、院两级研究生会工作人员和各领域优秀研究生典型中产生。校级研究生会主席团成员由研究生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第十条 研究生代表大会是广大同学依法依规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校治理的机构。

       第十一条 校级研究生代表大会须每年召开1次,院部研究生代表大会原则上每年召开1次。须有应到会代表总数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方可召开。如遇特殊情况,经研究生代表大会常设机构以总数三分之二以上成员通过并经学校党委批准,可以提前或延期召开研究生代表大会,延长或者提前期限一般不超过一个学期。

        第十二条 研究生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或修订研究生会章程,监督章程实施;

       (二)听取、审议上一届研究生代表大会常设机构、研究生会执行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选举产生新一届研究生会主席团成员;

       (四)选举产生新一届研究生代表大会常设机构;

       (五)选举产生出席上级学联代表大会的代表;

       (六)征求广大同学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合理有序表达和维护同学正当权益;

       (七)讨论和决定应由研究生代表大会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 研究生代表大会代表(以下简称代表)的产生原则:

经班级团支部推荐、院部研究生会选举产生,并在一定范围内公示。代表名额一般不低于研究生会会员人数的1%,名额分配应覆盖各个院部、年级及主要研究生社团,其中校、院研究生会工作人员中的研究生代表一般不超过40%,女代表一般不少于25%;应有一定数量的少数民族代表,且要兼顾政治面貌、专业等因素。各院部代表名额原则上依照各院部研究生会会员人数按比例分配,代表名额不足3人的以3人计。

       第十四条 代表享有如下权利:

       (一)在研究生代表大会上充分发表意见和建议,享有表决权;

       (二)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三)在职权范围内以个人或者联名方式提出提案,并对提案办理情况进行询问和监督;

       (四)对研究生会的工作提出建议、批评和实行监督。

代表亦应履行如下义务:

       (一)积极行使代表权利,认真履行代表职责,按时参加相关会议;

       (二)认真学习,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参与学校治理的能力;

       (三)密切联系同学,反映同学的意见和要求;

       (四)监督研究生会开展工作,提出改进措施和工作建议。

       第十五条 代表资格终止的情形和程序是:

       (一)代表因毕业或其他原因丧失在校生身份的,代表资格自动终止;

       (二)代表违反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等,由代表资格审查工作组撤销其代表资格;

       (三)代表所在班级、研究生会认为其未尽代表义务的,经代表资格审查工作组同意,撤销其代表资格。

       第十六条 代表出现缺额需要增补的由缺额单位补选。

       第十七条 研究生代表大会应成立常任代表会议或研究生会委员会等常设机构,在大会闭会期间代表全体同学帮助和监督研究生会的工作。其职权包括:在研究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执行代表大会决议;监督研究生会章程实施;听取、审议研究生会执行机构的工作报告;召集研究生代表大会;决定研究生会主席团成员个别调整事项;选举产生出席上级学联代表大会的代表;讨论和决定应由常设机构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研究生代表大会常设机构不得代替研究生会执行机构行使权益维护等日常执行功能。委员候选人由各院部从正式代表中推荐产生,应覆盖各院部; 其中,研究生会主席团成员和工作部门负责人一般不超过30%。常设机构人数一般不超过院部数量的2倍。常任代表(委员)经研究生代表大会差额选举产生,常设机构每学期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会议决议以应到会常任代表或委员的过半数同意为通过。

       第十八条 院部研究生会属于校级研究生会的基层组织,接受所在院部党组织领导和所在院部团组织、校级研究生会指导。

       第十九条 校级研究生会每年至少听取1次院部研究生会工作及意见建议。完善校级研究生会对院部研究生会工作的考核机制,考核结果进行公开。

第四章 执行机构

第一节 主席团

        第二十条 研究生会设主席团,主席团具体领导研究生会开展各项工作和举办各项活动,完成学校规定的各项任务。主席团候选人应由院部团组织推荐,经院部党组织同意,由学校党委学生工作部门和学校团委联合审查后,报学校党委确定。主席团实行轮值制度,集体负责研究生会重大事项,成员不超过5人,并聘任团委专职干部作为秘书长协助工作。

       第二十一条 主席团行使下列职权:

       (一)在研究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执行代表大会决议,对研究生会工作中的重大事项作出决定;

       (二)落实常设机构提出的工作意见;

       (三)决定聘任研究生会秘书长;

       (四)批准任免研究生会各工作部门负责人。

       第二十二条 主席团设执行主席,执行主席由主席团成员轮值担任,以学期为一个轮值周期。执行主席负责召集会议、牵头日常工作。

       第二十三条 主席团成员由研究生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

       第二十四条 主席团的任期自当年研究生代表大会结束后三日起,至次年研究生代表大会结束后三日止。

第二节 工作部门

       第二十五条 研究生会设综合部、学习部、文体部、宣传部、权益部、安全服务部6个工作部门,为研究生会处理日常工作、开展活动的常设职能机构。

       第二十六条 各工作部门设负责人2—3人,工作人员一般不超过6人,工作人员总数一般为40人左右。各工作部门负责人在主席团领导下开展工作并对主席团负责。

第三节 工作人员

       第二十七条 研究生会工作人员应当为共产党员或共青团员,理想信念坚定,热爱和拥护中国共产党,具有强烈的爱国意识、爱国情感,积极弘扬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品行端正、作风务实、乐于奉献,具有全心全意为广大同学服务的觉悟和能力。研究生会工作人员应当是学有余力、学业优良的学生,且无课业不及格情况。符合上述条件的研究生,均可报名参加研究生会工作。

       第二十八条 研究生会主席团由研究生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校级研究生会主席团候选人应由院部(系)团组织推荐,经院部(系)党组织同意,由学校党委学生工作部门和学校团委联合审查后,报学校党委确定。主席团候选人要具有代表性,应当从校、院部(系)研究生会工作人员和各领域优秀研究生典型中产生。校级研究生会工作部门成员由院部(系)团组织推荐,经学校党委学生工作部门和学校团委审核后确定。院部(系)研究生会主席团候选人和研究生会工作人员应当由班级团支部推荐,经院部(系)团组织同意,由院部(系)党组织确定。校级研究生会工作人员中来自院部(系)研究生会的成员一般不少于50%。

       第二十九条 研究生会工作人员要面向广大同学进行遴选。由院部团组织推荐,经学校党委学生工作部门和学校团委审核后确定,过程公开透明、公平公正,并对结果进行公示,确保广大同学的知情权、参与权,接受广大同学监督。对于达不到学业要求标准的、考核不合格的、违纪违法的以及其他无法正常履行职责的工作人员,应按照规定和程序予以劝退、免职或罢免。

第五章  从严治会

       第三十条 研究生会依法依章程开展活动、接受管理。

       第三十一条 研究生会坚持党委的全面领导,学校党委定期听取研究生会工作汇报,研究决定重要事项;学校党委学生工作部和学校团委共同研究研究生会的规章制度、工作规划和工作人员遴选等重要事项。研究生会决定重要事项或开展重大活动,须事先向学校团委报告。

       第三十二条 研究生会工作人员应胸怀崇高理想,恪守学生本分,牢记服务宗旨,守纪律、讲原则、作表率。

       第三十三条 校级研究生会主席团成员和工作部门负责人每学期向评议会述职,评议会以研究生代表为主,学校党委学生工作部门、学校团委等共同参与。

评议采用集中评议和常态化评议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其中,每学期进行一次集中评议,包括书面述职、答辩述职和集中测评三个工作步骤;常态化评议包括建立信息收集、处理意见反馈的工作台账,并在每学期评议会上通报。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经上级学联秘书处核准后须报学校党委审定,后由研究生代表大会审议通过,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于研究生会。


三、学校研究生会工作构组织架构表



四、学校研究生会作人员名单



五、学校研究生会主席团成员候选人产生办法


       根据《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章程》《关于推动高校学生会(研究生会)深化改革的若干意见》《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研究生)代表大会工作规定》等文件要求,拟定研究生会主席团选举办法。

       (一)、主席团成员候选人资格条件

       1.应为中共党员或共青团员,理想信念坚定,热爱和拥护中国共产党,热爱祖国;

       2.积极弘扬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品行端正、作风务实、乐于奉献;

       3.具有全心全意为广大同学服务的能力,严格要求自己,以身作则,起到模范带头作用;

       4.具有代表性,应当从学校和学院研究生会工作人员和各领域优秀学生典型中产生;

       5.学有余力、学业优良,研究能力较强。

       (二)、主席团成员候选人产生程序

       1.校研究生会主席团成员候选人须经学院团组织推荐、党组织同意,报送校团委进行资格审查。

       2.学校党委研究生工作部和校团委联合审查后,酝酿研究生会主席团成员候选人建议名单(含差额1人),报学校党委和省学联审批,通过后提交研究生代表大会选举。


六、学校研究生会主席团成员选举办法


       1.主席团候选人排名按姓氏笔画排序,大会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差额选举。选举时,实到会代表需超过应到会代表的三分之二方可进行选举,因病、因事请假的代表,不能委托他人投票。

       2.候选人获得的赞成票超过实到会有选举权人数的半数,始得当选。获得赞成票超过实到会有选举权人数半数的被选举人多于应选名额时,以得票多者当选。如遇候选人得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就票数相等的候选人重新投票,以得票多者当选。

       3.选举结果应向大会公告,并经学校党组织批准,报省学联备案。

七、学校研究生代表大会召开情况


       (一)会议召开的时间和地点

       长春大学第二次研究生代表大会于2023年11月18日在长春大学图书馆报告厅隆重召开。

       (二)代表数量

       按照《关于召开长春大学第二次研究生代表大会的通知》的要求及《长春大学第二次研究生代表大会代表产生办法》提出的“研究生代表名额大于研究生会会员人数的1%”的要求,本次研究生代表大会共产生正式代表51名。

       (三)大会主要议程

       1.听取并审议《长春大学第一届研究生会工作报告(草案)》;

       2.听取并审议第一届研究生会委员会工作报告(草案);

       3.听取并审议《长春大学第二次研究生代表大会提案工作报告(草案)》;

       4.选举产生长春大学第二届研究生会主席团成员;

       5.选举产生第二届研究生会委员会成员。

       (四)宣传报道链接

       https://mp.weixin.qq.com/s/rp8ZZC-mTmWPoJLt1rZ_7g



八、学校研究生代表大会代表产生办法


       根据《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章程》《关于推动高校学生会(研究生会)深化改革的若干意见》《高校学生代表大会工作规则》等有关规定,为进一步做好学校研究生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工作,特制定本选举办法。

       一、代表条件

       1.具有长春大学学籍的中国籍全日制在校研究生;

       2.遵守我国法律、法规,遵守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

       3.具有坚定的理想信念、较高的思想政治素质、良好的道德品质,积极上进,作风务实,乐于奉献,有较好的学习能力;

       4.能够真实充分反映同学诉求,积极热心表达同学意愿,具备一定履职能力;

       5.学校研究生代表大会代表应当从学院研究生代表大会代表中产生。

       二、代表名额及构成

       1.各学院参加学校研代会的代表名额一般不低于所联系学生人数的1%,具体名额分配见《长春大学第六次学生代表大会暨第二次研究生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分配表》。

       2.代表候选人要覆盖各年级、专业及主要学生社团,兼顾性别、少数民族、党员和群众、学生骨干和普通同学、各领域优秀典型等学生代表比例,其中校、院两级学生会工作人员的代表一半不超过40%,女生代表一般不少于25%。

       三、代表选举办法

       1.学校研究生代表大会代表在学院研究生代表大会代表中经选举产生。

       2.学院团委委员会根据代表条件和分配的名额,在学院研究生代表大会代表中酝酿出席学校研究生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含差额两人),报学院党委确定。

       3.经各学院团委同意、学院党委确定后,在学院研究生代表大会上,由学院全体代表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差额选举产生代表。

       4.选举时,被选举人获得的赞成票超过实到会有选举权人数的半数,始得当选。

       获得赞成票超过实到会有选举权人数半数的被选举人多于应选名额时,以得票多者当选。如遇被选举人得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就票数相等的被选举人重新投票,以得票多者当选。

       选举结果应在学院内公示3天。公示结束无异议后,经学院党委批准,报校研究生会。


九、主席团成员工作部门负责人述职评议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研究生会改革,落实校团委协助校党委加强对研究生会及其工作人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责任,规范述职评议工作,根据《学联研究生会组织改革方案》(中青联发〔2017〕4号)、《关于推动高校研究生会(研究生会)深化改革的若干意见》(中青联发 〔2019〕9号)、《长春大学研究生会改革实施方案》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建立述职评议制度旨在推动研究生会工作制度化和规范化,充分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加强对广大同学的政治引领、全心全意为同学服务;进一步增强研究生会工作人员自觉接受监督的意识和服务同学的责任感和价值感,促进研究生会更好地服务青年学生成长成才。

       第三条 述职评议对象为长春大学研究生会主席团成员和工作部门负责人。

       第四条 述职评议内容包括对其政治态度、道德品行、学习成绩、工作成效、纪律作风以及存在的问题和改进措施等方面的全面客观综合评价。

       第五条 述职评议坚持走群众路线,吸纳广大同学参与评议,让研究生会工作人员在广大同学面前亮作风、晒成效、找差距。

       第六条 校级评议会由研究生代表为主,校党委研究生工作部、校团委等单位工作人员共同参与。研究生会主席团成员和工作部门负责人每学期向评议会述职。

       第七条 述职评议程序:

       (一)书面总结。述职前,提交工作书面总结。总结材料要根据述职评议内容,做到实事求是、全面规范、简明精炼、支撑有力,能够很好地报告重点开展的工作项目以及存在的不足、需要改进的方面等,明确下一步工作规划。

       (二)述职汇报。现场述职内容要求密切结合研究生会功能定位,准确充实、重点突出。述职结束后,评议会中的研究生代表填写评议测评表;评议会根据现场述职情况,从政治态度、道德品行、学习成绩、工作成效、纪律作风等方面进行全面客观的综合评价。

       (三)适度公开。校团委根据书面总结和述职评议情况形成最终的综合评价。工作人员述职报告和综合评价在一定范围内公开,接受广大同学和各研究生会的监督。

       (四)持续改进。述职人员根据评议会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认真制定改进方案,将改进措施列入下一学期研究生工作计划,认真落实。

       第八条 评价结果应用。建立以服务和贡献为导向的激励机制,评价结果将作为研究生会工作人员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在评奖评优、综合测评加分等事项时,将依据评议结果择优提名,不与其岗位简单直接挂钩。

       第九条 院级研究生会组织开展述职评议情况须向校团委专题报告

       第十条 各学院研究生会可在学院党委领导和团委指导下参考本办法执行。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长春大学团委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十、校团委指导研究生会主要责任人


       以上自评公开内容如有不实情况,可发送邮件至吉林省学联秘书处邮箱xuexiaobu2014@126.com或全国学联秘书处邮箱xuelianban@126.com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