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落实共青团中央、教育部、全国学联联合下发的《关于推动高校学生会(研究生会)深化改革的若干意见》,接受广大师生监督,现将我校截至2021年11月学生会改革情况公开如下。
一、改革自评表
校级学生会组织情况 |
项目 |
评估结论 |
备注 |
1. 坚持全心全意服务同学,聚焦主责主业开展工作。未承担宿舍管理、校园文明纠察、安全保卫等行政职能。 |
☑是 □否 |
|
2. 工作机构架构为“主席团+工作部门”模式,未在工作部门以上或以下设置“中心”、“项目办公室”等常设层级。 |
☑是 □否 |
|
3. 工作人员不超过40人,学生人数较多、分校区较多的高校不超过60人。 |
☑是 □否 |
实有32人 |
4. 主席团成员不超过5人。 |
☑是 □否 |
实有5人 |
5. 工作部门不超过6个。 |
☑是 □否 |
实有6个 |
6. 除主席、副主席(轮值执行主席)、部长、副部长、干事外未设其他职务。 |
☑是 □否 |
|
7. 工作人员为共产党员或共青团员。 |
☑是 □否 |
|
8. 工作人员中除一年级新生外的本专科生最近1个学期/最近1学年/入学以来三者取其一,学习成绩综合排名在本专业前30%以内,且无课业不及格情况;研究生无课业不及格情况。 |
☑是 □否 |
|
9. 主席团候选人均由学院(系)团组织推荐,经学院(系)党组织同意,校党委学生工作部门和校团委联合审查后,报校党委确定;校级学生会组织工作部门成员均由学院(系)团组织推荐,经校党委学生工作部门和校团委审核后确定。 |
☑是 □否 |
|
10. 主席团由学生代表大会(非其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常任代表会议等)选举产生。 |
☑是 □否 |
|
11. 按期规范召开学生(研究生)代表大会。 |
☑是 □否 |
召开日期为:2021年11月10日 |
12. 校级学生(研究生)代表大会代表经班级团支部推荐、学院(系)组织选举产生。 |
☑是 □否 |
|
13. 开展了春、秋季学生会组织工作人员全员培训。 |
☑是 □否 |
|
14. 组建以学生代表为主,校党委学生工作部门、校团委等共同参与的校级学生会组织工作人员评议会;主席团成员和工作部门负责人每学期向评议会述职。 |
☑是 □否 |
|
15. 学生会组织工作人员参加评奖评优、测评加分、推荐免试攻读研究生等事项时,依据评议结果择优提名,未与其岗位简单挂钩。 |
☑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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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学生会组织的建设纳入了学校党建工作整体规划;党组织定期听取学生会组织工作汇报,研究决定重大事项。 |
☑是 □否 |
|
17. 明确1名校团委专职副书记指导校级学生会组织;聘任校团委专职副书记或干部担任校级学生会组织秘书长。 |
☑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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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学生会组织情况 |
项目 |
符合标准学生会组织数量 |
备注 |
1. 坚持全心全意服务同学,聚焦主责主业开展工作。未承担宿舍管理、校园文明纠察、安全保卫等行政职能。 |
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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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工作机构架构为“主席团+工作部门”模式,未在工作部门以上或以下设置“中心”、“项目办公室”等常设层级。 |
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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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工作人员不超过30人。 |
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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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主席团成员不超过3人。 |
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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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除主席、副主席(轮值执行主席)、部长、副部长、干事外未设其他职务。 |
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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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工作人员为共产党员或共青团员。 |
18 |
|
7. 工作人员中除一年级新生外的本专科生最近1个学期/最近1学年/入学以来三者取其一,学习成绩综合排名在本专业前30%以内,且无课业不及格情况;研究生无课业不及格情况。 |
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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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主席团由学生(研究生)代表大会(非其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常任代表会议等)或全体学生(研究生)大会选举产生。 |
18 |
|
9. 按期规范召开学生(研究生)代表大会或全体学生(研究生)大会。 |
18 |
|
10. 开展了春、秋季学生会组织工作人员全员培训。 |
18 |
|
11. 工作人员参加评奖评优、测评加分、推荐免试攻读研究生等事项时,依据评议结果择优提名,未与其岗位简单挂钩。 |
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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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党组织定期听取学生会组织工作汇报,研究决定重大事项。 |
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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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明确1名团组织负责人指导院级学生会组织;聘任团委老师担任院级学生会组织秘书长。 |
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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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情况 |
二级学生会组织 名称 |
符合标准情况(请填写是/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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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 |
3 |
4 |
5 |
6 |
7 |
8 |
9 |
10 |
11 |
12 |
13 |
机械与车辆工程学院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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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信息工程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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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机科学技术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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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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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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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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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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音乐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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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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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语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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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教育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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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术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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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科学与工程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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园林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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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教育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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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俄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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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安全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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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用技术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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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长春大学学生会章程》
长春大学学生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长春大学学生会(以下简称学生会)是党领导下的主要学生组织,是学校联系广大同学的桥梁和纽带。为指导和规范学生会章程制定,推动学生会制度化规范化建设,依据《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章程》、《学联学生会组织改革方案》、《关于推动高校学生会(研究生会)深化改革的若干意见》等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学生会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加强对同学的政治引领为根本,以全心全意服务同学为宗旨。
第二条 学生会作为团体会员参加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和吉林省学生联合会。
第三条 学生会的一切权力属于全体会员。会员行使民主权利的机构是全校学生代表大会。
第四条 学生会的主要任务是:
(一)在学校党委领导、团委和地方学联组织指导下,依照法律、学校规章制度和本组织章程,及时向同学传达党的声音和主张,引导广大同学自觉把个人理想融入到党和人民的共同奋斗之中;
(二)面向全体同学,坚持从同学中来、到同学中去,听取、收集同学在思想成长、学业发展、身心健康、社会融入、权益维护等方面的普遍需求和现实困难,及时反馈学校,帮助有效解决。
第二章 会员的权利与义务
第五条 凡长春大学在学的中国学生均为学生会会员。
第六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在学生会内享有平等的选举权与被选举权;
(二)有权通过正当途径和方式对学生会各级组织和工作人员及其工作进行监督、批评和提出建议;
(三)享有参加学生会的各种活动的权利;
(四)会员受到不公平对待时,有权请求学生会帮助和保护;会员在学习、生活等方面遇到困难时,有权请求学生会帮助解决,学生会各级组织须认真对待。
第七条 会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法规,遵守校纪和校规,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在行使权利时,不得损害国家、社会及他人的利益,不得妨碍他人行使权利;
(三)支持学生会工作,积极参加学生会的各种活动。
第八条 各级学生会工作人员除履行会员义务外,必须作风正派,努力学习,热心为同学服务。
第三章 机构设置及运行
第九条 学生代表大会是广大同学依法依规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校治理的机构。
第十条 校级学生代表大会须每年召开1次,学院学生代表大会原则上每年召开1次。须有应到会代表总数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方可召开。如遇特殊情况,经学生代表大会常设机构以总数三分之二以上成员通过并经学校党委批准,可以提前或延期召开学生代表大会,延长或者提前期限一般不超过一个学期。
第十一条 学生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或修订学生会章程,监督章程实施;
(二)听取、审议上一届学生代表大会常设机构、学生会执行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选举产生新一届学生会主席团成员;
(四)选举产生新一届学生代表大会常设机构;
(五)选举产生出席上级学联代表大会的代表;
(六)征求广大同学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合理有序表达和维护同学正当权益;
(七)讨论和决定应由学生代表大会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 学生代表的产生原则:
经班级团支部推荐、学院学生会选举产生,并在一定范围内公示。代表名额一般不低于学生会会员人数的1%,名额分配应覆盖各个学院、年级及主要学生社团,其中校、院学生会工作人员中的学生代表一般不超过40%,女代表一般不少于25%;应有一定数量的少数民族代表,且要兼顾政治面貌、专业等因素。各学院代表名额原则上依照各学院学生会会员人数按比例分配,代表名额不足3人的以3人计。
第十三条 学生代表大会代表享有如下权利:
(一)在学生代表大会上充分发表意见和建议,享有表决权;
(二)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三)在职权范围内以个人或者联名方式提出提案,并对提案办理情况进行询问和监督;
(四)对学生会的工作提出建议、批评和实行监督。
代表亦应履行如下义务:
(一)积极行使代表权利,认真履行代表职责,按时参加相关会议;
(二)认真学习,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参与学校治理的能力;
(三)密切联系同学,反映同学的意见和要求;
(四)监督学生会开展工作,提出改进措施和工作建议
第十四条 代表资格终止的情形和程序是:
(一)代表因毕业或其他原因丧失在校生身份的,代表资格自动终止;
(二)代表违反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等,由代表资格审查工作组撤销其代表资格;
(三)代表所在班级、学生会认为其未尽代表义务的,经代表资格审查工作组同意,撤销其代表资格。
第十五条 代表出现缺额需要增补的由缺额单位补选。
第十六条 学生代表大会应成立常任代表会议或学生会委员会等常设机构,在大会闭会期间代表全体同学帮助和监督学生会的工作。其职权包括:在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执行代表大会决议;监督学生会章程实施;听取、审议学生会执行机构的工作报告;召集学生代表大会;决定学生会主席团成员个别调整事项;选举产生出席上级学联代表大会的代表;讨论和决定应由常设机构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学生代表大会常设机构不得代替学生会执行机构行使权益维护等日常执行功能。
委员候选人由各学院从正式代表中推荐产生,应覆盖各学院; 其中,学生会主席团成员和工作部门负责人一般不超过30%。常设机构人数一般不超过学院数量的2倍。常任代表(委员)经学生代表大会差额选举产生,常设机构每学期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会议决议以应到会常任代表或委员的过半数同意为通过。
第十七条 学院学生会属于校级学生会的基层组织,接受所在学院党组织领导和所在学院团组织、校级学生会指导。
第十八条 校级学生会每年至少听取1次学院学生会工作及意见建议。完善校级学生会对学院学生会工作的考核机制,考核结果进行公开。
第四章 执行机构
第一节 主席团
第十九条 校级学生会主席团候选人应当从校、院两级学生会工作人员和各领域优秀学生典型中产生。校级学生会主席团成员由学生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学生会设主席团,主席团具体领导学生会开展各项工作和举办各项活动,完成学校规定的各项任务。主席团侯选人应由学院团组织推荐,经学院党组织同意,由学校党委学生工作部门和学校团委联合审查后,报学校党委确定。主席团实行轮值制度,集体负责学生会重大事项,成员不超过5人,并聘任团委专职干部作为秘书长协助工作。
第二十条 主席团行使下列职权:
(一)在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执行代表大会决议,对学生会工作中的重大事项作出决定;
(二)落实常设机构提出的工作意见;
(三)决定聘任学生会秘书长;
(四)批准任免学生会各工作部门负责人。
第二十一条 主席团设执行主席,执行主席由主席团成员轮值担任,以学期为一个轮值周期。执行主席负责召集会议、牵头日常工作。
第二十二条 主席团成员由学生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
第二十三条 主席团的任期自当年学生代表大会结束后三日起,至次年学生代表大会结束后三日止。
第二节 工作部门
第二十四条 学生会设综合部、学习部、文体部、宣传部、权益部、安全服务部6个工作部门,为学生会处理日常工作、开展活动的常设职能机构。负责人主持工作,对主席团负责。
第二十五条 各工作部门设负责人2-3人,工作人员一般不超过6人,学生会工作人员总数一般为40人左右。各工作部门由负责人主持工作,对主席团负责。
第三节 工作人员
第二十六条 学生会工作人员应当为共产党员或共青团员,理想信念坚定,热爱和拥护中国共产党,具有强烈的爱国意识、爱国情感,积极弘扬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品行端正、作风务实、乐于奉献,具有全心全意为广大同学服务的觉悟和能力。学生会工作人员应当是学有余力、学业优良的学生,学习成绩综合排名在本专业前30%以内,且无课业不及格情况。符合上述条件的学生,均可报名参加学生会工作。
第二十七条 学生会主席团由学生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校级学生会主席团候选人应由学院(系)团组织推荐,经学院(系)党组织同意,由学校党委学生工作部门和学校团委联合审查后,报学校党委确定。主席团候选人要具有代表性,应当从校、学院(系)学生会工作人员和各领域优秀学生典型中产生。校级学生会工作部门成员由学院(系)团组织推荐,经学校党委学生工作部门和学校团委审核后确定。学院(系)学生会主席团候选人和学生会工作人员应当由班级团支部推荐,经学院(系)团组织同意,由学院(系)党组织确定。校级学生会工作人员中来自学院(系)学生会的成员一般不少于50%。
第二十八条 学生会工作人员要面向广大同学进行遴选。由学院团组织推荐,经学校党委学生工作部门和学校团委审核后确定,过程公开透明、公平公正,并对结果进行公示,确保广大同学的知情权、参与权,接受广大同学监督。对于达不到学业要求标准的、考核不合格的、违纪违法的以及其他无法正常履行职责的工作人员,应按照规定和程序予以劝退、免职或罢免。
第五章 从严治会
第二十九条 学生会依法依章程开展活动、接受管理。
第三十条 学生会坚持党委的全面领导,学校党委定期听取学生会工作汇报,研究决定重要事项;学校党委学生工作部和学校团委共同研究学生会的规章制度、工作规划和工作人员遴选等重要事项。学生会决定重要事项或开展重大活动,须事先向学校团委报告。
第三十一条 学生会决定重要事项或开展重大活动,须事先向学校团委报告。
第三十二条 学生会工作人员应胸怀崇高理想,恪守学生本分,牢记服务宗旨,守纪律、讲原则、作表率。
第三十三条 校级学生会主席团成员和工作部门负责人每学期向评议会述职,评议会以学生代表为主,学校党委学生工作部门、学校团委等共同参与。
评议采用集中评议和常态化评议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其中,每学期进行一次集中评议,包括书面述职、答辩述职和集中测评三个工作步骤;常态化评议包括建立信息收集、处理意见反馈的工作台账,并在每学期评议会上通报。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经上级学联秘书处核准后须报学校党委审定,党委审定后由学生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学校党委批准。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长春大学学生会章程》(长大党发〔2020〕52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于长春大学学生会。
三、校级组织工作机构组织架构图
四、校级组织工作人员名单
序号 |
姓名 |
政治 面貌 |
院系 |
年级 |
最近1个学期/最近1学年/入学以来学习成绩综合排名(一年级新生、研究生不需填写) |
是否存在课业不及格情况 |
院系、班级学生工作经历 |
1 |
王一涵 |
中共预备党员 |
经济学院 金融工程(ISEC) |
大三 |
6/63(9.5%) |
否 |
校学生会主席团成员 |
2 |
陈 昕 |
中共预备党员 |
电子信息工程学院自动化 |
大三 |
5/67(7%) |
否 |
校学生会主席团成员 |
3 |
徐兆东 |
共青团员 |
管理学院工商管理 |
大三 |
10/56(17.8%) |
否 |
校学生会主席团成员 |
4 |
袁菁璐 |
中共预备党员 |
音乐学院音乐学 |
大三 |
5/23(21.7%) |
否 |
校学生会主席团成员 |
5 |
曹 颖 |
中共预备党员 |
特殊教育学院 特殊教育专业 |
大三 |
16/85(18.8%) |
否 |
校学生会主席团成员 |
6 |
董效辰 |
中共预备党员 |
音乐学院音乐表演 |
大三 |
4/34(11.8%) |
否 |
校学生会综合部负责人 |
7 |
王子骏 |
共青团员 |
行政学院政治系 |
大三 |
16/60(26.6%) |
否 |
校学生会综合部负责人 |
8 |
李金泽 |
共青团员 |
行政学院 公共事业管理 |
大二 |
11/63(17.5%) |
否 |
校学生会综合部部工作人员 |
9 |
徐萌琦 |
共青团员 |
音乐学院音乐表演 |
大二 |
4/25(16%) |
否 |
校学生会综合部工作人员 |
10 |
王婧轩 |
共青团员 |
食品科学与工程学院食品与工程系 |
大三 |
13/46(28%) |
否 |
校学生会学习部负责人 |
11 |
王海燕 |
共青团员 |
电子信息工程学院通信工程 |
大二 |
11/65(16.9%) |
否 |
校学生会学习部工作人员 |
12 |
胡 芸 |
共青团员 |
计算机科学技术学院计算机科学与技术系 |
大二 |
12/100(12%) |
否 |
校学生会学习部工作人员 |
13 |
韩红玉 |
共青团员 |
经济学院 国际经济与贸易 |
大二 |
1/64(1%) |
否 |
校学生会学习部工作人员 |
14 |
曾玺仁 |
中共预备党员 |
计算机科学技术学院网络工程系 |
大三 |
12/69(17%) |
否 |
校学生会文体部负责人 |
15 |
吴秋实 |
共青团员 |
经济学院经济学 |
大三 |
19/63(30%) |
否 |
校学生会文体部负责人 |
16 |
马馨怡 |
共青团员 |
特殊教育学院 特殊教育专业 |
大二 |
23/85(27%) |
否 |
校学生会文体部工作人员 |
17 |
李姝颖 |
共青团员 |
计算机科学技术学院计算机科学技术系 |
大二 |
15/100(15%) |
否 |
校学生会文体部工作人员 |
18 |
文诗瑶 |
共青团员 |
文学院新闻与传播 |
大三 |
19/72(26%) |
否 |
校学生会宣传部负责人 |
19 |
丛欣然 |
中共预备党员 |
经济学院金融学 |
大三 |
5/62(8%) |
否 |
校学生会宣传部负责人 |
20 |
王嘉唯 |
共青团员 |
文学院汉语言文学 |
大二 |
5/81(6%) |
否 |
校学生会宣传部工作人员 |
21 |
李欣瑶 |
共青团员 |
特殊教育学院 特殊教育专业 |
大二 |
1/82(1%) |
否 |
校学生会宣传部工作人员 |
22 |
孙秋硕 |
共青团员 |
特殊教育学院 特殊教育专业 |
大二 |
17/85(20%) |
否 |
校学生会宣传部工作人员 |
23 |
李昊霖 |
共青团员 |
中俄学院 机械工程系 |
大二 |
19/113(16.8%) |
否 |
校学生会宣传部工作人员 |
24 |
杜 佳 |
共青团员 |
外国语学院英语系 |
大三 |
23/133(17%) |
否 |
校学生会安全服务部负责人 |
25 |
代 宁 |
中共预备党员 |
园林学院园林专业 |
大三 |
10/53(19%) |
否 |
校学生会安全服务部负责人 |
26 |
梁浩山 |
共青团员 |
电子信息工程学院电子信息工程 |
大二 |
20/108(18%) |
否 |
校学生会安全部工作人员 |
27 |
夏钰博 |
共青团员 |
电子信息工程学院电子信息工程 |
大二 |
14/108(12.9%) |
否 |
校学生会安全服务部工作人员 |
28 |
薛 玮 |
共青团员 |
电子信息工程学院电子信息工程 |
大二 |
32/108(29.6%) |
否 |
校学生会安全服务部工作人员 |
29 |
闫 钰 |
共青团员 |
美术学院 视觉传达系 |
大三 |
2/33(6%) |
否 |
校学生会权益部负责人 |
30 |
姜晓璐 |
共青团员 |
管理学院工商管理 |
大三 |
6/56(10%) |
否 |
校学生会权益部负责人 |
31 |
隋凤和 |
共青团员 |
电子信息工程学院电子信息工程 |
大二 |
13/108(12%) |
否 |
校学生会权益部工作人员 |
32 |
王冠霖 |
共青团员 |
中俄学院 机械工程系 |
大二 |
32/112(28%) |
否 |
校学生会权益部工作人员 |
五、校级组织主席团成员候选人产生办法及选举办法
根据《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章程》《关于推动高校学生会(研究生会)深化改革的若干意见》《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研究生)代表大会工作规定》等文件要求,拟定本办法。
(一)主席团成员候选人资格条件
1.校学生会主席团由5名成员组成,应为中共党员或共青团员,理想信念坚定,热爱和拥护中国共产党;
2.具有强烈的爱国意识、爱国情感,积极弘扬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品行端正、作风务实、乐于奉献;
3.具有全心全意为广大同学服务的觉悟和能力,严格要求自己,以身作则,起到模范带头作用,能够胜任此职务;
4.具有代表性,应当从学校和学院学生会工作人员和各领域优秀学生典型中产生;
5.学有余力、学业优良,学习成绩综合排名在本专业前30%以内,且无课业不及格情况,在校期间无违纪现象。
(二)主席团成员候选人产生程序
1.校学生会主席团成员候选人须经学院团组织推荐、党组织同意,报送校团委进行资格审查。
2.学校党委学生工作部门和学校团委联合审查后,酝酿主席团成员候选人建议名单(含差额1人),报学校党委和省学联审批,通过后提交学生代表大会选举。
(三)主席团成员选举办法
1.主席团候选人排名按姓氏笔画排序,大会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差额选举。选举时,实到会代表需超过应到会代表的三分之二方可进行选举,因病、因事请假的代表,不能委托他人投票。
2.候选人获得的赞成票超过实到会有选举权人数的半数,始得当选。获得赞成票超过实到会有选举权人数半数的被选举人多于应选名额时,以得票多者当选。如遇候选人得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就票数相等的候选人重新投票,以得票多者当选。
3.选举结果应向大会公告,并经学校党组织批准,报省学联备案。
六、校级学生代表大会召开情况
(一)会议召开的时间和地点
长春大学第四次学生代表大会已于2021年11月10日在长春大学报告厅召开,会期1天。
(二)代表数量
按照《关于召开长春大学第四次学生代表大会的通知》的要求及《长春大学第四次学生代表大会代表产生办法》提出的“学生代表名额大于学生会会员人数的1%”的要求,本次学生代表大会共产生正式代表199名。
(三)大会主要议程
1.听取并审议《长春大学第三十三届学生会工作报告》;
2.审议《长春大学第四次学代会提案工作报告》;
3.审议《长春大学学生会章程(修正案)》;
4.选举产生长春大学第三十四届学生会主席团;
5.选举产生新一届学生代表大会常设机构(学生会委员会)。
(四)宣传报道链接
https://mp.weixin.qq.com/s/m_o--5ybpbgY4Dp-d2NURg
七、校级学生代表大会代表产生办法
根据《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章程》、《关于推动高校学生会(研究生会)深化改革的若干意见》、《高校学生代表大会工作规则》等有关规定,为进一步做好学校学生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工作,特制定本选举办法。
(一)代表条件
根据全国学联章程,长春大学在学的中国学生均为学生会会员。凡长春大学在籍的中国全日制学生(覆盖本科生、研究生),均有资格经过组织程序成为学校学代会代表人选。代表具体标准如下:
1.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遵守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
2.具有较高的思想政治素质,理想信念坚定;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行,模范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3.表率作用突出,学习成绩优秀,具有艰苦奋斗精神,能够在同学中发挥示范表率作用;
4.群众基础良好,积极主动服务身边同学,在同学中评价良好;
5.能够履行代表职责,准确反映同学的意见和需求。
(二)代表名额及构成
1.各学院参加学校学代会的代表名额一般不低于所联系学生人数的1%,具体名额分配见《长春大学第四次学生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分配表》。
2.代表候选人要覆盖各年级、专业及主要学生社团,兼顾性别、少数民族、党员和群众、学生骨干和普通同学、各领域优秀典型等学生代表比例,其中校、院(系)级学生会工作人员的代表一半不超过40%,女生代表一般不少于25%。
(三)代表选举办法
1.各支部根据代表的资格条件民主推荐代表候选人,学院团委委员会根据代表资格条件和分配的名额,在学院学生代表大会代表中酝酿学校学代会代表候选人(含差额两人),报学院党组织确定。
2.经各学院团组织同意、学院党组织确定后,在学院学生代表大会上,由学院全体代表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差额选举产生代表。
3.选举时,被选举人获得的赞成票超过实到会有选举权人数的半数,始得当选。
获得赞成票超过实到会有选举权人数半数的被选举人多于应选名额时,以得票多者当选。如遇被选举人得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就票数相等的被选举人重新投票,以得票多者当选。
4.选举结果应在学院内公示3天。公示结束无异议后,经学院党组织批准,报校学生会。
八、校团委指导学生会主要责任人
类别 |
姓名 |
是否为专职团干部 |
备注 |
分管学生会组织的校团委副书记 |
丁 舒 |
是 |
|
学生会组织秘书长 |
张悠然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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