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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大学关于印发《长春大学学生会章程》和《长春大学学生课外活动管理规定》的通知

创建时间:2017-08-16

长春大学关于印发《长春大学学生会章程》

和《长春大学学生课外活动管理规定》的通知

校内各单位:

《长春大学学生会章程》和《长春大学学生课外活动管理规定》,已经2017年6月23日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长春大学学生会章程

2.长春大学学生课外活动管理规定

长春大学

2017年8月16日

长春大学学校办公室 2017年8月16日印发

(共印50份)

附件1

长春大学学生会章程

  • 总 则

第一条 长春大学学生会是长春大学学生的自治组织,接受校党委的领导和校团委的指导帮助,遵守国家的法律和法规,在法律的允许范围内开展活动。

第二条 长春大学学生会参加吉林省学生联合会。

第三条 本会的一切权力属于全体会员。会员行使民主权力的机构是全校学生代表大会、各学院学生代表大会和全班学生会议。

第四条 本会的主要任务是:

(一)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特别是对青年学生工作的重要指示,以保持和增强政治性、先进性、群众性为目标,在党的领导和团的指导下,坚持立德树人,紧扣时代主题,突出问题导向,创新体制机制,强化学联学生会组织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监督的职能,激发动力、提升活力、增强吸引力和凝聚力,使学生会组织更好地代表和服务广大学生,更好地团结和凝聚广大学生听党话、跟党走,为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贡献青春力量。

(二)充分发挥联接学校与广大学生之间的桥梁纽带作用,保证学生与学校的沟通渠道畅通。在维护学校整体利益的前提下,与学院学生会相互配合,代表和维护学生的具体利益,及时了解和反映广大学生的愿望和要求,帮助学生解决实际困难,维护学生的合法利益。

(三)组织学生参加社会实践活动和社会服务活动,根据学生特点开展课外科技、文化、体育等健康有益的活动,培养学生的全面素质,努力实现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管理。

(四)发展促进学生之间及院系之间的相互交流;长春大学学生与其他院校、社会各界的有益交流和友好关系;树立长春大学学生在社会上的良好形象。

第五条 本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全校学生代表大会和各学院学生代表大会代表由民主选举产生,大会对会员负责,受会员监督。常务代表委员会会长团、执行委员会主席团由学生代表选举产生,对学生代表大会负责,报告工作,并受其监督。

第六条 本会聘请校团委干部任学生会秘书长,代表校团委对学生会的工作进行指导和帮助。

  • 会员的权利与义务

第七条 凡取得长春大学学籍的本科和专科学生均为本会会员。

第八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在本会内享有平等的选举权与被选举权。

(二)有权通过各种正当途径和方式对本会各级组织和干部及其工作进行监督、批评和提出建议。

(三)享有参加本会组织的各种活动的权利。

(四)会员在本会内受到不正当待遇时,有权请求本会帮助和保护;会员在学习、生活等方面遇到困难时,有权请求本会帮助解决,本会各级组织须认真对待。

受到留校察看处分者,在留校察看期间不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九条 会员在行使本章程赋予的权利时,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宪法和其他法律、法规,遵守校纪和校规,遵守本会章程;

(二)在行使权利时,不得损害国家、社会及本会的利益,不得妨碍他人行使权利;

(三)支持本会各级组织的工作,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各种活动,执行本会的决议,努力完成本会委托的工作,维护本会的荣誉。

第十条 各级学生会干部除履行会员义务外,须做到作风正派,努力学习,热心为学生服务。

  • 权力机构

第一节 全校学生代表大会

第十一条 长春大学学生代表大会(简称“学代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

第十二条 学代会每两年召开一次。学代会代表以学院为单位民主选举产生。各学院代表名额根据各学院本、专科学生总数按比例分配。在学代会召开期间,学代会代表享有如下权利:

(一)就学代会职权范围提出议案的权利;

(二)就上一届执委会、常代会所有工作报告进行质询的权利。

学代会代表亦应履行如下义务:

(一)倾听会员呼声,反映会员意见;

(二)按时出席学代会;

(三)认真履行职责。

第十三条 学代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审议上届执委会主席团的工作报告,决定本届学生会的工作方针;

(二)审议学生会章程;

(三)选举新的常代会领导机构;

(四)选举新的执委会领导机构;

(五)行使应由本会最高权力机构行使的其他职权。

第十四条 学代会表决除章程修正案以外的其他问题时,以全体代表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第二节 常务代表委员会

第十五条 常务代表委员会(简称常代会)是学代会闭会期间的常设权力机构,执行由学代会赋予的职权。

第十六条 常代会委员从学代会代表中民主选举产生,对全体会员负责。常代会民主选举产生常代会会长一名,副会长二至三名,会员十至十六名。常代会会长和副会长组成会长团,不召开学代会的年份,会长团进行中期调整。

第十七条每任会长团的任期至下一任会长团产生之日为止。

第十八条 常代会实行合议制,会长主持常代会工作,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常代会决议需经全体委员的半数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第十九条常代会行使下列职权:

  • 解释本章程、监督其执行实施。

  • 在不召开学代会的年份选举执委会主席、副主席,在执委会主席、副主席空缺时进行补选。

  • 根据执委会主席团提议,决定执委会各职能部(室)负责人的任免,接受执委会成员的辞职。

  • 审议和批准执委会每学期工作计划、工作总结,审查经费使用情况;监督检查执委会主席团工作,有权对主席团成员提出质询,被质询者必须予以答复,每学期对执委会主席团成员及其各职能部(室)负责人进行考核,作为对其工作评价的依据。

  • 罢免常代会委员和执委会主席团成员。

  • 听取、收集对学生会工作和学校有关部门的意见和建议,并于两周内予以答复。

  • 在换届选举前,需提交由大会审议的各种文件,各项办法和有关委员会的组成名单。

  • 领导各学院常代会。

  • 开展全校学生骨干思想教育工作。

  • 遇有特殊问题,主持调查工作。

  • 召集学代会,在必要时召集临时学代会。

  • 决定学生会的重大事项,行使学代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条 常代会委员,不得兼任校学生会干部和学院学生会干部。

第四章 执行机构

第一节 执行委员会

第二十一条 执行委员会(简称执委会),是学生会的最高执行机构,由主席团成员及各学院学生会主席组成,对外代表长春大学学生会。

第二十二条 执委会实行主席团负责制。

  1. 主席团

第二十三条 执委会主席团是学代会闭会期间本会的最高执行机构。主席团由主席、副主席和常委组成。其中设主席1人;副主席6人,分别为主抓学生社团事务的副主席1人,主抓西校区学生事务的副主席1人,主抓残障大学生学生事务的副主席1人,主抓大学生维权保障和管理事务的副主席1人,主抓大学生课外活动事务的副主席1人,主抓学生舍务管理及安全事务的副主席1人。各职能部(室)部长(主任)为常委,可根据学院学生规模情况适当增设相关学院学生会主席为常委;除常委外,各学院学生会主席为主席团成员。

第二十四条主席团由学代会民主选举产生;不召开学代会的年份,对主席团进行中期调整。主席团成员的正式候选人以学院为单位推选。

第二十五条主席团的任期自当年学代会或中期改选结束后三日起,至次年学代会或中期改选结束后三日止。

第二十六条主席团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本章程,执行学代会及学生会委员会的决议,制定学生会总体工作计划,领导各职能部(室)工作;

(二)决定学生会机构设置,提名任命各职能部(室)负责人;

(三)领导各校区、各学院学生会工作;

(四)筹备下届学代会的召开,向学代会报告工作;

(五)聘请校团委干部担任学生会秘书长;

(六)决定其他学生会的重大问题,行使其他学代会赋予的职权。

第二十七条 在学代会闭会期间,执委会主席团向常代会负责、定期报告工作并接受其监督检查。对校学生会委员会的提案,及时解决(或与学校有关部门商榷),并给以答复。

第二十八条长春大学学生会职能部门设置为:办公室、学习部、宣传部、体育部、文艺部、维权保障部、民族女生部、对外联络部、大学生艺术团、就业服务部、保卫监察部、舍务管理委员会、伙食管理委员会、网络信息部、创新实践部。

第三节 职能部(室)

第二十九条 各职能部(室)为执委会处理日常工作、开展活动的常设职能机构。

第三十条 各职能部(室)由部长(主任)主持工作,对主席团负责。

第五章 基层组织

第一节 学院学生会

第三十一条 学院学生会是本会的院级组织,受所在学院党组织和校学生会的双重领导,接受所在学院团组织的指导和帮助。

第三十二条 学院学生代表大会(简称院学代会)是学院学生会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全院会员选举产生,对其负责,并报告工作。院学代会选举产生学院学生会常代会、执委会领导机构,分别为学院学生会的常设权力机构和最高执行机构,分别受校学生会常代会、校学生会执委会的领导,并向其报告工作。

第三十三条 学院学生会的机构设置、职责权限、工作程序原则上与校学生会对应,应参照本章程的原则由各学院学生会制定。

第二节 班委会

第三十四条 班委会是本会的最基本单位,由全班大会直接选举产生,对全班同学负责并报告工作。受学院党政和学院学生会的双重领导。

第三十五条 班委会的组织机构,职责权限,工作程序由所在学院的党政和学生会规定。

  • 学生会干部

第三十六条学生会干部是学生的公仆,学生会应按德才兼备的原则选拔干部,学生会干部须接受监督、考查、考核。

第三十七条学生会干部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 政治立场坚定,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

(二)全心全意为学生服务,以身作则,作学生表率;

(三)工作态度认真,工作作风扎实,按时按质完成组织交办的各项任务;

(四)具有民主作风,能密切联系群众,团结学生,及时全面反映学生的正确意见和合理要求,自觉接受学生监督,主动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

(五)学习刻苦,成绩优良,无不及格现象,能正确处理学习与工作的关系;

(六)遵守宪法和法律,无违反校规校纪现象,是遵纪守法的典范。

第三十八条学生会干部的权利和义务:

(一)有反映长春大学在校学生的意见、建议的权利和义务;

(二)有参加学生会的相关会议和活动的权利和义务;

(三)有向上级充分阐述自己的意见、建议、观点、看法,并保留意见的权利和义务;

(四)有遵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五)有服从上级指示的义务。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在学生会内具有最高效力,学生会内的任何机构不得制定与本章程相抵触的规章、文件、决定。

第四十条 本章程在修正时,需由常代会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向学代会提出修正案,学代会在审议后,需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同意,方可通过。

第四十一条本章程于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2

长春大学学生课外活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高等学校是为社会主义建设培养人才的场所,必须建立良好的育人环境,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学校既要提倡和支持学生参加有益的课外活动,又要保证培养目标的实现。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学校提倡并支持学生及学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成长成才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

学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第二章 学生社团活动

第三条 学生社团是指在遵守宪法、法律和校规、校纪的前提下,由在校学生自愿组成,以成员共同兴趣爱好为最终活动目的,经学校团委、院(系)党团组织批准成立,按照《长春大学学生社团联合会章程》开展活动的学生组织。

第四条 为便于社团管理,学校成立了由团委直接领导、协助团委做好学生社团日常管理工作的长春大学学生社团联合会。

第五条 学生社团的基本任务:

(一)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促进大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提高学生综合素质;

(二)按照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要求,开展有较强的思想性、知识性、趣味性及有利于学校改革和发展、有益于学生健康成长、全面成才的科技、文艺、体育等活动。

第六条 学生社团的申请条件:

(一)凡承认《长春大学学生社团联合会章程》,并自愿遵守《长春大学学生课外活动管理规定》的学校在籍学生,均有权申请;

(二)申请成立的学生社团应有明确社团名称、宗旨、章程、经费来源、组织机构、活动内容、活动方式的书面申请;

(三)申请成立的学生社团在申请时应有一定的有共同兴趣、爱好的会员基础;

(四)成立社团可聘请一名政策水平较高、学术造诣较深或在某些方面有专长,关心学生社团活动的学校各级行政管理干部或专业教师担任指导教师。

第七条 学生社团的申报程序:

(一)学生成立院(系)内社团,由本院(系)党团组织批准,报校团委和学生社团联合会备案;

(二)学生成立跨院(系)社团,报校团委和学生社团联合会批准后方可成立并备案;

(三)学生成立校级社团,需报校团委和学生社团联合会批准后方可成立并备案;

(四)凡经审核批准成立的学生社团的所有审批材料需报校团委备案。

第八条 学生社团的经费管理:

(一)学生社团的经费由自筹资金和校团委项目化扶持两部分构成,各学生社团不允许收缴会费。

(二)各学生社团自筹经费,需上交学校计划财务处,社团开展活动的经费按照学校相关财务规定规范使用。

(三)校团委可对满足申请条件的学生社团活动进行项目化支持,经审批后进行专项拨款,学生社团提出项目化申请必须经以下程序:

(1)社团负责人在活动举办两周之前必须上报书面申请材料(包括活动计划书和活动预算书),并填写《长春大学学生社团活动项目化管理登记表》,内容务必准确详实。

(2)由长春大学学生社团联合会对该活动的可行性和必要性进行审核,审核后上报校团委批准。

(3)经校团委批准登记后,学生社团即可在批准额度内举办活动。

(4)活动结束后,学生社团需向校团委上交活动总结和活动决算,理清账目,凭发票进行报账领款。发票必须符合学校计划财务处相关规定。

(四)校团委将对学生社团申报活动的开展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对于达不到预期效果的活动将减少对项目支持的额度或取消对项目的支持。

(五)校团委将定期对各学生社团的经费使用进行审核,对经费使用不合理、滥收费等现象,将根据《长春大学学生社团联合会章程》和学校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六)学生社团财产为社团成员集体所有,任何成员不得擅自处置,学生社团解散后其财产的使用和管理由学生社团联合会负责,院(系)内学生社团组织解散后其财产的使用和处置由院团委负责。

第九条 学生社团的活动管理:

(一)学校鼓励和提倡学生社团开展科技、文艺、艺术、体育、志愿、等活动。

(二)学生社团活动必须符合国家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任何个人或团体不得以学生社团名义从事任何形式的违法、违纪活动;学生社团活动不得影响正常学习、生活秩序及工作秩序。

(三)学生社团开展的各类活动,要从实际出发,从青年学生的成才需求出发。应立足本社团的性质和宗旨,坚持小型多样、活泼生动、节俭实效和有利于青年学生提高素质的原则,社团活动的基本定位应该是团学活动的补充和延伸,应与团学活动相互映衬,相得益彰,实现校园文化活动普及与提高的有机结合。

(四)鼓励学生社团在活动开展方面与时俱进,提倡在社团活动中合理应用新思维、新理念、新技术,并对收益效果取得具有推广价值的学生社团根据《长春大学本专科生奖励办法》进行奖励。

(五)学生社团开展各类活动,必须事先向校团委、学生社团联合会、院(系)党团组织提出书面申请,填写活动审批表,经研究批准后方可进行。

(六)学生社团邀请校内外非社团人员参加本社团活动,须经校团委、院(系)党团组织批准并告知被邀请人所在单位;校内外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学校有关部门同意,不得擅自到学生社团中进行社会、政治、学术等活动。

(七)未经学校批准,学生社团不得擅自发行报纸、刊物等宣传材料。

第十条 学生社团印章管理:

(一)学生社团刻制印章必须填写《社团印章申请表》,由社团联合会审核报校团委批准后方可刻制、使用;

(二)学生社团可刻制艺术印章(椭圆形或方形)或其他标志,但禁止刻制任何圆形公章;

(三)用于对外联络的学生社团印章必须刻有或注明“学生”或“学生社团”字样;

(四)学生社团印章必须与社团负责人签名一起使用方为有效;

(五)学生社团若变更名称或解散,原有印章自动失效,并上交至社团联合会;

(六)若学生社团印章遗失,需向社团联合会提出情况说明,自提出情况说明后15个工作日后,重新刻章。

第十一条 学生社团对外宣传与联络管理:

(一)学生社团接受社会媒体采访,或者进行其他形式的对外宣传时,必须定位于社团,并且醒目注明“学生社团”字样。

(二)学生社团邀请校内外领导出席活动必须提前向社团联合会请示,经校团委批准后方可进行。学生社团与指导单位以外的校内外其他单位进行联络或联合开展活动,必须事先上报社团联合会并经校团委批准后方可进行。

(三)学生社团在进行对外联络活动时,必须强调学生社团身份,不得擅用其指导单位或其他组织的名义开展活动。

(四)学生社团在与校外单位或组织办理赞助或合作等事宜时,若有签订合同或协议的必要,必须上报社团联合会,经审核后由校团委批准,报送学校政策法规办公室审核无异议后方可签订合同或协议,社团不得与校外任何单位或组织自行签订任何形式的合同或协议。

第十二条 各学生社团从登记成立之日起每年十月上旬均要重新登记注册,由社团负责人携带社团登记证书和学年活动总结到校团委、院(系)党团组织认证,没有通过认证的社团不得重新登记,予以撤销,过期不进行认证的学生社团自行撤销。

第十三条 学生社团必须服从学校的领导和管理、接受学校主管部门的指导,校团委设专人负责学生社团工作,加强对社团工作的管理、考核和评估,并对较差的学生社团进行整顿。

第十四条 学生社团的解散程序:

(一)学生社团存在资金运转困难或其他理由无法继续开展活动,上报校团委、学生社团联合会及院(系)党团组织待批准并进行会费清算后可宣布自行解散;

(二)学生社团严重违反学校有关学生社团组织的规定,屡教不改,校团委、学生社团联合会及院(系)党团组织有权强行予以解散;

(三)学生社团解散后,由校团委、学生社团联合会将社团解散的相关材料报党委宣传部备案。

第三章 学生文体活动

第十五条 学校提倡和支持学生开展有益身心健康的文体活动。学生开展课外文体活动要有组织有领导地进行,不得影响正常学习、生活及工作秩序。

第十六条 学生未经学校有关部门批准,不准擅自邀请校外文艺团体到校演出。

第十七条 学校鼓励通过文体活动引导学生养成健康向上的审美情趣,树立正确的审美观念,提高识别美丑的能力。严禁传播、复制、观看和贩卖反动、淫秽书刊与声像制品。禁止低级、庸俗的文体活动。

第十八条 学校规定学生参加适当的体育锻炼,鼓励学生参加体育竞赛活动。学生举办跨校体育竞赛活动,须经学校有关部门批准,并征得参赛单位同意。

第四章 学生勤工俭学活动

第十九条 学校提倡和支持学生开展勤工俭学活动。勤工俭学活动由学校有关部门管理、协调和指导。学校依法保护学生以诚实劳动和服务获得收入。

第二十条 学生勤工俭学活动的主要内容是与专业学习相结合的科学技术和文化服务、有利于培养劳动观念和自立精神的劳动服务。

第二十一条 学生应树立劳动观念,学校提倡和支持学生参加公益劳动、生产劳动和社会实践活动。

第二十二条 学校禁止学生参加涉及违反国家宪法、法律和学校相关规定的社会活动。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